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教育 > 正文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夯实规范化法治

2023-03-08 新时代党建教育信息网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夯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制度基础

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在介绍修改立法法的主要内容时表示,其中一项是“明确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五年前的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监察法颁布实施,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委工作条例、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印发施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持续拓展。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夯实了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制度基础。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持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尽责。

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纪检监察主要法规制度共增加111项”。包括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配套监察法规,以及纪委工作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权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构建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的有效机制。

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冯卫华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公开宣判。本案系上海首例外逃人员违法所得没收案,上海市追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冯卫华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为了尽快追缴赃款,上海市监察机关经集体审议,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提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仅对于冯卫华案,在追逃追赃工作中,从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功推动多国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冻结没收裁定,到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首次对“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程三昌作出缺席判决,一系列法律武器的成功运用,是纪检监察机关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缩影。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各方面。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完善办案程序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落实法治要求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中坚决落实法治要求。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工作,决定监督执纪执法的实际成效,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程序规定,科学管理、精准处置问题线索。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应当扎实开展初步核实。该线索反映的问题具体,具有可查性,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去年年底,浙江省余姚市纪委监委案管室接到一乡镇纪委的咨询:针对反映某村水管员沈某未及时收缴村民水费,长期用村集体资金垫付,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后被反映人予以否认,可否作出了结。余姚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对线索分析研判后,指导该乡镇纪委依规依纪对该问题线索作初步核实处置,发现了沈某违纪的事实,前不久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余姚市纪委监委严格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处置方式、程序不当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街道)纪(工)委的指导,把好质量关,提高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开展调查取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方式,按照法治要求严格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措施使用监督管理模式,严格对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事前监管,确保措施使用有据可依,先后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常用文书格式》等,明确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使用要求,规范程序类、措施类、协作配合类的常用文书格式,进一步强化对各环节工作的监督制约。做实事中监管,加强对措施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措施规范使用。强化事后监管,要求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案件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并实时更新,会同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使用。

涉案财物管理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涉案财物管理是否依规依纪依法,违纪违法所得是否追缴到位,关系到审查调查工作质效。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查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抽查涉案财物查扣手续、实地检查涉案财物保管情况、核查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移交、保管、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委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市(地)纪检监察机关已办结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管理规范、应缴尽缴。

坚持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章、宪法、监察法等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陆续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不断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

执纪执法贯通主要是指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既要审查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又要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统筹法的内容;既要用纪律思维和语言,又要用法律思维和语言,实现执纪审查规则和依法调查程序的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刘学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刘学鹏涉嫌受贿一案,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回顾该案查办过程,资阳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政权说:“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我们坚持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对其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据了解,该室在查办刘学鹏案时,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通过教育感化和人文关怀以及扎实的取证,使刘学鹏逐步转变思想认识,认罪服法。

在其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经资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刘学鹏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该案的办理,既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又精准执行了法律,做到应纪则纪、应法则法。”李政权说。

法法衔接则是指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

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查办的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幸坤全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遵循,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一个例子。

据了解,万州区纪委监委在对幸坤全立案之后发现,除了涉嫌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其在担任原区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相互串通,让意向性施工单位中标,还涉嫌串通投标犯罪。

根据监察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并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在履行手续后,由相关部门将幸坤全及相关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送给区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任郎杰告诉记者。

万州区公安局收到移送的线索后,循线深挖,对幸坤全以及相关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等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区监委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区公安局在侦查进度和措施使用等方面与区监委做好配合,最终,确保相关案件同步调查、侦查,同步移送审查起诉。

“从查办幸坤全一案中我们体会到,必须强化法法衔接意识,深入学习领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理解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的主体、对象、权限和程序要求,严格依法开展监察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郎杰说。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支撑。要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牵引,与时俱进制定和修订党内法规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必将有利于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刘一霖)
全文转自人民网

官网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010-68838191